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23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7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如皋市正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高庄村一组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如皋市正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谈话中明确表明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