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12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正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正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8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一次性给***市正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350000元,分期履行:于2021年11月3日前给付10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市正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如***有任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需承担违约金50000元。自逾期之日起,如皋市正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到期未履行部分、未到期部分以及违约金5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410元、保全费2360元,合计5770元由如皋市正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正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由法官助理**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垫付款2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执行费4400元(未预交)。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4处,冻结期限一年,仅冻结到零星存款。
2.于2022年3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的汽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本院另案正处置中。
3.**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花*****国际广场17幢904室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3月4日查封,查封期限3年,本院另案处置中。
三、2022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本案同意宽限履行期限两个月,并同意在宽限期内终结执行。
四、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花*****国际广场17幢904室不动产及苏F×××**的汽车正另案处置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8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柳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