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03民初2278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元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境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剑,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叶波******
人民陪审员冯学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