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财保261号
申请人:徐州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0Q3MC9N,住所地睢宁县沙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代光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生。
被申请人:江苏兴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83787561C,住,住所地睢宁县梁集镇西盛街**/div>
法定代表人:甘文浒,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兴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579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57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