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4财保90号
申请人:江苏兴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83787561C,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八里金属机电产业园便民服务中心四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融威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MKXYG5N,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转型示范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兴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融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9340000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融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93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1.财产线索
(1)江苏融威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永安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93×××88
(2)江苏融威实业有限公司在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沙集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为3203240091010000063464
(3)江苏融威实业有限公司在工行徐州睢宁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11×××07
附2.网络查控申请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