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4938号
原告:占某某,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
被告:刘某某,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徐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徐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催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