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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龙晟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海胜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3188号

原告:南京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公塘社区板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雨,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胜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山。

原告南京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胜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樊琴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