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3193号
原告:南京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公塘社区板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雨,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爱维斯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爱维斯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曾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