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8执1641号
申请人江苏高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杨维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万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0日生,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8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万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江苏高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万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158378.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等,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万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本院处置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执行人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并走访了所在的基层组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江苏万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与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8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邢光虎
审判员 卜志良
审判员 祁武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