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209号
申请人:南京永言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RE3T0G,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红太阳工业原料城******)。
法定代表人:刘新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财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85067701C,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v>
法定代表人:袁顺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永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财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永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财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永言建材有限公司以担保人陈某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永言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财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9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某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成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