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通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1民初2492号 原告:***,男,土家族,1970年2月28日生,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通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85070484W,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通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2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