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通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559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通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