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商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与蒙商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04民初3381号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马金利,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化君、郭菁菁,南京市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商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与被告蒙商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高全电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化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商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全电子经营部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签订供货合同。贷款及使用费总额是55800元,被告于2014年9月9日和2015年12月支付货款14000元,还欠货款418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蒙商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原告高全电子经营部与被告蒙商公司之间签订了电台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提供网式电信数字集群移动通讯电台,数量为40部,总价为48000元。双方还就每部电台维修维护费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5日原告依约将40台设备送给被告。经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被告所欠贷款及相关的使用费总额为55800元,其中被告于2014年9月9日付款4000元,2015年12月又付款10000元,尚欠41800元。现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电台合同、送货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电台合同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应依法履行权利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电台设备及维修维护服务,被告应支付相应款项。现被告蒙商公司未全额按约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41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蒙商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4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45元,由被告蒙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 判 长  麻婵娟
人民陪审员  韩其华
人民陪审员  严腊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王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