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商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蒙商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城建)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邱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子皓,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蒙商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执行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蒙商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决定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蒙商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并申请终结(2018)苏0102行审××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玄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宁城法玄〔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武圣祥
执行员  石顺光
执行员  沈 烈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