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福中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02执24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京福中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杨宗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福中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5023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外人杨某(身份证号码××)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因本案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玄武区××不动产的查封,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待融资之后,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法院申请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
三、本案执行费47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至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02执249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顺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