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8民初2753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濑渚路19号-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7元减半收取3213.5元,财产保全费2229元,合计544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万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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