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石嘴山金通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金通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99945733Y。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执行人: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85088836B。
法定代表人:芮某,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金通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金通化工有限公司执行款128117元、负担执行费1822元,合计1299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299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子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柳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