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梁荣镇、江苏百涌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1429号
原告:***,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江苏百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20号江畔明珠广场27幢1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8509045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百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2020年6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百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百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