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涌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百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1323号
原告:*双喜,男,199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20号江畔明珠广场27幢113-1室。
法定代表人:于凤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新,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加腾,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喜与被告江苏百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双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