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1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江苏百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浦泗路18号01幢34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化劳人仲案(2017)610号***与江苏百涌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百涌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化劳人仲案(2017)61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