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981行初1号
起诉人:江苏宝利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新桥小区附3号楼由南向北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起诉人江苏宝利升建设有限公司以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江苏宝利升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16日,被告以东台市客运物流中心系起诉人承建的工程为由,认定第三人在该工地上受伤为工伤。但该工伤决定书未向起诉人送达,直至2015年10月26日起诉人才看到(2014)第450号工伤认定书。起诉人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现诉讼要求撤销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人社工认字(2014)第450号工伤认定书。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起诉人在2014年10月9日即已收到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的工伤认定书,现其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苏宝利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吕同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