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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利升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981民初66号 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庭前组织当事人质证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申请对被告某乙公司价值8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8353827.01元及利息(以8353827.0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2.依法判决在上述欠付工程款8353827.01元范围内,某甲公司对案涉金阳广场二期、三期主体及附属工程拍卖、折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保全费、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审理中某甲公司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7853827.01元及利息(以7853827.0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2.依法判决在上述欠付工程款7853827.01元范围内,某甲公司对案涉金阳广场二期、三期主体及附属工程拍卖、折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1日至2020年9月27日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五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金阳广场二期、三期主体及附属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审计结算,按进度付款,延期付款按银行贷款利息计息。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并于2016年8月22日、2021年1月18日验收合格。2024年8月15日,双方工程结算审定总价为63019163.35元,某乙公司仅支付55165336.34元,剩余7853827.01元工程款未能按期给付。案涉工程有300万元的附属工程,在2025年6月10日双方重新就11#、12#、13#楼及地下车库(二)及配套工程重新进行结算,审定总价加300万元,某乙公司主张的50万元的房款经核对确实以房价款抵充了50万元的工程款。某甲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前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对某甲公司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无异议,某甲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由法院依法审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甲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4日,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2015年3月21日,某乙公司(发包人)与某甲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金阳广场13号楼及地下车库(二)。2.工程地点:东台市北海路与站前路交汇处。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东发改投(2013)666号;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设计要求的基坑支护、土方、降水及土建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工程由甲方另行分包);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金阳广场13号楼及地下车库(二)施工图纸范围的土建工程、包含的基坑支护、土方、降水(水电安装工程由甲方另行分包)。承包方式说明:本次承包方式为规定承包范围内一次性包干、工作量调增减的决算方式,即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原材料及产品检测及费用、包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的工程总承包方式,本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3月2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2月28日。日期总日历天数:3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1650万元(此价格为暂估价,含甲供材料及分包工程。)2.合同价格形式:承包范围内一次性包定价,工程量调增减。实际承包价款待发包人的预算价格出来后按双方事先约定的下浮率进行下浮,双方另行再签订补充协议。双方最终决算价在原补充协议承包价格的基础上,对工作量调整及认质认价调整的部分进行调增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乙方施工至基础正负零即地下室(二)顶板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300万元工程款;13号楼主体封顶经验收合格付至工程实际承包价款的50%;13号楼及地下室(二)全部竣工经验收合格付至工程实际承包价款的70%;工程验收合格一年经审计部分审计双方确认后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0%;竣工验收并交付工程满两年,付至审定价的95%;余5%作为保修金,根据保修条款满5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后七天内退还。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为5%的工程款。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6.1.2(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推迟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违约金。双方还就是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7月5日,某乙公司(发包人)与某甲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金阳广场11#(12)楼;2.工程地点:东台市北海路与站前路交汇处;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东发改投2013[666];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设计要求的土建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工程由甲方另行分包),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金阳广场11#(12)楼施工图纸范围的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由甲方另行分包)。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7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2月2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24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优质工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1150万元;2.合同价格形式:承包范围内一次性包定价,工程量调增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中方式:5%的工程款。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中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4.1保险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16.1.2(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推迟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违约金。21.补充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主体封顶经验收合格付至工程实际承包价款的50%;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工程实际承包价款的70%;工程验收合格一年经审计部门审计双方确认后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0%;竣工验收并交付工程满两年,付至审定价的95%,余5%作为保修金,根据保修条款满5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后七天内退还。双方还就是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6年4月6日,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某甲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工程名称:金阳广场商业区配套工程。二、工程具体内容:1.金阳广场10#楼东侧、11#-13#,地下车库(二)室外雨污水配套管道(含检查井)、化粪池、附属工程;2.沥青路及景观石材、荷兰砖铺装(含基础)及树池等景观墙体砌筑;3.施工范围内电信管道(含手孔井);4.室外电器配管、路灯(含手孔井)及穿线施工;5.图纸中需要施工的其他项目。三、工程地点:东台市北海路与站前路交汇处。四、承包形式:承包形式为一次性包干(部分主材甲供,详见附件),即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检测、包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工程总承包方式。本工程不得转包,如发生转包则视为乙方违约。专业工程分包需经甲方认可。五、工程工期:施工时间:2016年4月10日开工,2016年8月10日竣工。总日历天数为120天(承包人负责该工程总包协调:含给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管线穿插施工时间)。六、工程价款:双方约定:由造价事务依据图纸所出具的预算报告作为依据,并在预算报告基数上下浮20%作为结算价款,签证亦按以上下浮率执行。预算报告中雨污水及道路方面依据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编制、景观方面按07年计价定额编制,措施费、文明施工基本费执行2014费用定额(不支付奖励费及考评费),人工单价按苏建函价[2016]117号执行,材料单价除甲供材和认质认价材料外,其余均按盐城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4月份东台地区指导价计入。甲供材及认质认价材料不参与下浮。认质认价材料单在合同签订时直接作为合同附件,且直接以认价单价格进行预算和审计决算。七、付款方式:工程竣工经甲方、监理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15日付审定工程总价款20%,余款于工程无遗留问题、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15日内结清。竣工结算审核应在完整竣工资料报送甲方后6个月内审核完成。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两年。为国家规定的和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质量保修期自本期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上述保修项目在保险期内连续两次保修未能到场质量要求,则保修期从最后一次保修之日起重新计算保险期限。4.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价(审计后)的5%,保修费从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双方还就是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6月25日,某乙公司(发包人)与某甲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金阳广场9#、15#楼及七中沟北侧三期配套工程;2.工程地点:东台市北海东路与站前路交汇处;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东发改投2013(666);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施工图纸上的全部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配套工程等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6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整体一次性验收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4900万元;2.合同价格形式: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标底价格下浮确定,施工过程中工作量调增减形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主体结构封顶付至9#、15#楼房屋部分承包价款的40%。2.房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付至9#、15#楼房屋部分承包价款的60%。3.工程综合验收并达到交付条件付至9#、15#楼房屋部分承包价款的70%,在工期和质量条款均没有违约的情况下退还工期和质量保证金。4.竣工验收满一年(一年内必须审计结束),如审计在一年内没有最终结果,则付至合同价的90%。如审计结果已出则付至审计价的90%。6.竣工验收满两年,付至审计价的95%。7.余5%作为质保金,根据保修条款满5年付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限:2年(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最终审计结果的5%。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5%的竣工结算审计工程价款。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6.1.2(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推迟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违约金。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限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双方还就是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9月27日,某乙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某甲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名称:金阳广场北区室外配套工程。二、工程地点:东台市北海路与站前路交汇处。三、承包范围:1.金阳广场北区室外雨污水配套管道(含井盖)、化粪池、雨污水附属工程;2.沥青路及路面道板的施工、广场面料铺装、砼场地及基础;3.施工范围内电信管道(含手孔井);4.室外绿化给水管网;5.图纸中需要施工的其他项目;四、工程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390万元(不含甲供材)。五、工期:施工时间2020年9月21日开工,2020年11月26日竣工,总日历天数为65天(承包人负责该工程总包协调:含给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管线穿插施工时间)。六、工程发包方式及工程价款计算方式:承包范围内一次性包干,由甲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造成报告书(标底),编制依据为:施工合同、图纸、有关规范以及江苏20**清单计价规范及2014定额标准、苏建函价[2020]115号盐城地区人工工资指导价和江苏省其他相关造价文件和解释、2020年第6期《盐城工程造价信息》信息指导价。乙方在15天内对标底确认,在确认的标底基础上统一下浮15%(甲供材料、分包工程、认质认价材料不参与下浮)作为工程承包价,其中有1%的下浮率作为赶工措施费,如工期每延期一天,扣5000元/天作为违约金。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工程量调增减,执行同样下浮率结算工程款。编制标底时认质认价材料按暂定价格计入,施工过程中双方按市场价进行确认,结算时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调整,认质认价材料不参与下浮。所有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单价在竣工结算时均不会因为市场或政策变化等任何原因而调整。甲供材料、分包工程、认质认价材料见附表。七、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工程总价款的5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6个月内审计结束)付至结算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结清(工程无遗留问题,保修期为两年)。九、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整体一次性验收合格。十一、工程保修1.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本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连续两次保修未能到质量要求,则保修期从最后一次保修之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限。2.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一般质量问题在24小时内派人修理,重大质量问题须在48小时内派人修理。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并由承包人承担双倍修理费用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够扣除的,发包人将追偿修理费用。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并直至用户满意为止。3.保修金:本工程保修金为竣工结算金额的10%。十二、违约责任2.如因甲方原因,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在乙方未延误工期的情况下,甲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应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双方还就是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组织人员施工并完成了施工内容。 2016年8月22日,金阳广场11#楼工程、金阳广场12#楼工程、金阳广场13#楼及地下车库(二)工程、金阳广场商业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1年1月18日,金阳广场9#、15#楼工程、金阳广场北区室外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24年8月15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确认金阳广场11#、12#、13#楼及地下车库(二)、配套工程结算价合计27443163.35元;金阳广场9#、15#楼、金阳广场北区配套工程结算价合计32576000元(其中土建安装结算价27956000元,金阳广场北区配套工程结算价4620000元)。2025年6月10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重新确认金阳广场11#、12#、13#楼及地下车库(二)、配套工程最终结算价为30443163.35元。以上合计工程总价款63019163.35元。2025年6月10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对账确认2015年至2024年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共支付工程款55165336.34元。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欠其工程款7853827.01元未给付为由,于2024年12月份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均陈述,案涉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某甲公司未另行向某乙公司支付,系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留,双方对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55165336.34元以及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工程款7853827.01元未给付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案涉五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某甲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某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关于某乙公司欠付工程款总额。双方于2024年8月15日确认金阳广场11#、12#、13#楼及地下车库(二)、配套工程结算价合计27443163.35元;金阳广场9#、15#楼、金阳广场北区配套工程结算价合计32576000元。2025年6月10日,双方重新确认金阳广场11#、12#、13#楼及地下车库(二)、配套工程最终结算价为30443163.35元,故本案中某乙公司应付工程款总额为63019163.35元。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已付工程款55165336.34元,故某乙公司欠付某甲公司工程款总额为7853827.01元。 关于某乙公司应付工程款的数额。根据双方认可的竣工验收时间,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双方2015年3月21日、2015年7月5日的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履行期限已于2021年8月21日届满;2016年4月6日的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履行期限已于2018年8月21日届满;2020年9月27日约定的质保期为2年,约定的工程款付清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届满;2019年6月25日合同中专用条款约定的质保期限为5年,质保金付款应为2026年1月17日,但该合同在附件3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并约定24个月缺陷期满后退还全部质保金,考虑本案处理结果距离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保期届满期限,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中予以一并处理,但并不因此而免除某甲公司2026年1月17日前的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因而对某甲公司主张的工程款7853827.01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问题。双方签订的五份合同除2019年6月25日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1397800元履行期限于2026年1月17日届满外,其余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至2024年8月15日均已届满,且部分合同中约定除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的支付需经审计并经双方确认后进行最终支付。结合双方于2024年8月15日确认金阳广场11#、12#、13#楼及地下车库(二)、配套工程结算价合计27443163.35元;金阳广场9#、15#楼、金阳广场北区配套工程结算价合计32576000元;于2025年6月10日双方重新确认金阳广场11#、12#、13#楼及地下车库(二)、配套工程最终结算价为30443163.35元,比2024年8月15日双方结算该工程的价款多3000000元的事实,对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以3456027.01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及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2019年6月2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质保金履行截止时间于2026年1月17日届满,而且双方结算确认金阳广场9#、15#楼、金阳广场北区配套工程价款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双方最终结算确认金阳广场11#、12#、13#楼及地下车库(二)、配套工程价款时间系2025年6月10日,某甲公司于2024年1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长期限,故某甲公司要求对案涉金阳广场二期、三期主体及附属工程拍卖、折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853827.01元及利息(以3456027.01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欠付的7853827.01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金阳广场二期、三期主体及附属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77元,由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负担177元,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负担68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