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

476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303民初476号
原告: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1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2019年3月3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从耸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于2019年3月31日归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结合原告的陈述,能够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约定2019年3月31日归还。现借期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