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县岚山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107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品高,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855342858,汉族,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云龙万达广场3、4、5商办楼号楼3-811。
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睢宁县岚山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彭成友,系该院院长。
原告***诉被告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县岚山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宝玉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人民陪审员  岳喜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邢梦洁
书 记 员  薛 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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