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执1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855342858,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30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1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20年7月-2020年9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于2020年8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C×××**、苏C×××**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两年,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另于2020年8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铜山区云××楼××室房产××套,查封期限三年,因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7月本院依法到铜山区云龙湖悦府**楼**房产以及判决书所记载的被执行人地址鼓楼区滨湖城市花园**房产查找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均不在上述地址居住,未能找到被执行人。
4、2020年11月10日依法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金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