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国瑞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665号 申请人:徐州国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闸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云龙万达广场3、4、5商办楼号楼3-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国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州国瑞建材有限公司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441732.68元。申请人徐州国瑞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前,申请人徐州国瑞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对被申请人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441732.6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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