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耸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324民初16489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该公司职工,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7600元及利息(以147600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对利息的主张。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14日,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现工程已结束被告尚欠1476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徐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4日、2018年12月10日,被告徐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魏集镇戴庄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FG18CQ071双方约定:“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肆拾捌万肆仟贰佰元(¥484200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余款审计后一次性付清”。魏集镇马王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FG18CQ123双方约定:“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肆拾万伍仟肆佰玖拾柒元伍分(¥405497.05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在竣工后满1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案涉两地块均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其中魏集镇戴庄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FG18CQ071原建设规模为7.8929公顷,实际确认新增面积为7.3708公顷。魏集镇马王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FG18CQ123原建设规模为6.7150公顷,实际确认新增面积为6.6437公顷。 原告施工的魏集镇戴庄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FG18CQ071双方合同中原约定是固定总价484200元,被告对此开具的《收据》显示该部分欠款金额为43680元,原告对该数额也予以认可。魏集镇马王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FG18CQ123双方合同中原约定是固定总价405497.05元,原告按照比例自愿调整为401191.47元。 原告提交《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账目明细》,其上显示FG18CQ071地块已付金额为392100元;FG18CQ123号地块已付金额为364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其FG18CQ123号地块实际收到的是349000元,其中有15000元未收到,但对此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后原告最终认可被告FG18CQ123号地块已经给付数额为364000元,余款未付,后经催要无果,来院诉讼,请求如前。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等金钱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将案涉二工程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并投入使用,被告欠原告对应款项应及时给付,其久拖不付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案涉二合同均系固定总价合同,现原告自愿按照比例降低其主张的总工程款数额,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尊重。被告徐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80871.47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626元,由被告徐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徐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