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3民初3371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江苏坤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广州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被告:***,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坤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司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