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5442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85546921A,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东路16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智慧、***,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江苏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