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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2某某与江苏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5442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A,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东路16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江苏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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