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润幜景观园艺中心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37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润憬景观园艺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
投资人:李枫。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附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琴,该单位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iv>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润憬景观园艺中心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萍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1月10日查封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陈萍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