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906江苏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润幜景观园艺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2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附楼)**。
法定代表人:李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仁明,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润幜景观园艺中心,地,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div>
投资人:李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娜,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润幜景观园艺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宽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