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润幜景观园艺中心与江苏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566号之一
原告:江苏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附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马,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润幜景观园艺中心,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683号。
投资人:李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娜,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幜景观园艺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苏1191民初566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作出(2020)苏119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上诉期间撤回上诉,(2020)苏119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京润幜景观园艺中心价值95万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