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95号
申请保全人: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软件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安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附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琴。
申请保全人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保全人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无锡新万盛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价值2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