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5民初609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能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内(经五路西侧,***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唐以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8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能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建能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差欠工程款279877.28元;2、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将农网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建能公司施工,被告建能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根据被告的施工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该工程亦已投入使用,被告差欠原告工程款279877.28元。故具状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建能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项目为亭湖区新兴镇、永丰镇农配网改造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建能公司不差欠原告工程款。
被告江苏建能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所涉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案涉工程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