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1民初3409号
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人民路与育才路交汇处吉达综合楼B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邵加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滨海县现代农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贺永刚
审判员***
审判员翟进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别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