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36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5559319F,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71号-5。
法定代表人:吴小杰。
被执行人: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89343594B,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西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吉伯明。
申请执行人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81民初15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盛丰公司应支付澄佑公司工程款3771754.6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2351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盛丰公司名下不动产,已查封,且均已进入执行异议程序;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因由案外人异议,正在依法审查,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施君晟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