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3620号
原告: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71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5559319F。
法定代表人:吴小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玉婷,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被告:***,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西大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89343594B。
法定代表人:吉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元(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宏娟
人民陪审员  周春霞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