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3618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5559319F,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71号-5。
法定代表人:吴小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玉婷,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
被告(被执行人):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89343594B,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西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吉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7.5元(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成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李惠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