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12民催63号
申请人: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号-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6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30005143528240、出票日期2017年12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6月6日、票据出票人浙江锦地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20000元、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增辉
审判员***
审判员申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