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双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丰收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汶通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双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双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曹荣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