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汶通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双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丰收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建国,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双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华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