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2568号
申请人:江苏双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丰收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汶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阜宁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江苏双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双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予以冻结,以及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北门街与城河路交界处(悦***5号楼)房屋(阜房权证阜城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阜国用(2014)第XX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江苏双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必生居委会的土地使用权【阜国用(2012)第XXX号】、厂房(阜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办公楼(阜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双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宁县(悦***5号楼)的房屋(阜房权证阜城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阜国用(2014)第10241号】予以查封;
三、对申请人江苏双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必生居委会的土地使用权【阜国用(2012)第XXX号】、厂房(阜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办公楼(阜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初始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权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双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薛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