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82民催4号
申请人盐城市丰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5568629L,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玉带路。
法定代表人卢亚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克均(系申请人的员工),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人盐城市丰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1年2月17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盐城市丰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27571329,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2日,到期日为2018年5月12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行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金丰支行,出票人为盐城市丰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丰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4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丰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刚
审 判 员 杨 霞
审 判 员 徐忠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贲慧杰
书 记 员 束红梅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