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宁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11财保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桂花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0623748253。
法定代表人:段培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东中路303号03幢2单元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8557332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川081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900000.00元,期限为1年。现申请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以申请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9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