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5839号
原告:四川缘化嘉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物流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正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禹林,四川马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宁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鲁修钢。
原告四川缘化嘉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宁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缘化嘉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缘化嘉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汶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