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5820号
原告:广元市路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办事处嘉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50DJGX6。
法定代表人:刘广全,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宁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855733217。
法定代表人:鲁修钢,任总经理。
原告广元市路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宁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路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19元,减半收取174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
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