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恢3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永,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盐仲[2014]裁字第2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02949.26元;二、申请执行人在被申请人欠付的3302949.26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本案所涉被申请人生产车间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仲裁费用27398元,公告费用2100元,合计2949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第一项医务室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2020年7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7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4、2020年7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8月6日,本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台市沿海经济区××幢的房产(房产证号:S0××93)移送处置;
6、2020年9月22日,本院去函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问其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台市沿海经济区××幢的房地产能否处置;
7、2020年10月16日,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我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可以处置;
8、2020年10月29日,本院委托盐城精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代为测量被执行人名下待拍卖房产并出具测绘报告;
9、2021年2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移送评估;
10、2021年年5月26日,本院向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送达抵押权人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合同资料以有效行使抵押债权;
11、2021年5月26日,本院向债权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告知债权人评估房产评估价为1318.06万元;
12、2021年5月28日,本院去函东台市弶港镇人民政府,告告知其拟拍卖处置被执行人东台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台市××经济区的工业房地产;
13、2021年6月2日,本院至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处张贴迁出公告,限被执行人东台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实际占用人在2021年6月15日前迁出该房屋;
14、2021年6月16日,江苏万方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补充函,确定本案评估总价为1338.06万元;
15、2021年6月18日,因有案外人一人(系不动产抵押权人交通银行在2017年左右聘请看护厂区的,因交通银行未与其结算工资,顾一直占用)占用拟拍卖房产的门卫室,本案合议庭成员合议拟现拍卖房产,待上拍后再行协商案外人占用门卫室的问题;
16、2021年6月25日,本院去函东台市××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函告其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台市××经济区的不动产(含附属设施)以及机器设备、砌块砖等进行处置;
17、2021年8月4日,本院拍卖成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台市××经济区的不动产(含附属设施)以及机器设备、砌块砖等,拍卖成交价为15490000元;
18、2021年8月19日,本院案件账户收到拍卖尾款13690000元;
19、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拍卖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交付买受人;
20、2021年9月23日,缴纳卖方税3700527.81元,将拍卖辅助费2700元发放江苏五易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1、2021年9月30日,因被执行人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案申请执行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
22、2021年10月9日,本院将申请执行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两次评估费及测绘费合计14237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有相关费用凭证附卷);
23、2021年10月13日,本院将占用门卫房的案外人的工资向案外人杨春林结清,共计发放113400元(有情况说明附卷);
24、2021年10月13日,本院做出执行决定书将东台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本院民二庭破产审查;
25、2021年10月16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6、2021年10月2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执行谈话,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东台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台市××经济区的不动产(含附属设施)以及机器设备、砌块砖等,因被执行人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已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民二庭审查。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相关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东台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台市××经济区的不动产(含附属设施)以及机器设备、砌块砖等,因被执行人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已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民二庭审查,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奇
审 判 员  黄 颖
审 判 员  王世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程子正
书 记 员  缪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