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941号之一
原告: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虹润华府6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经济开发区迎宾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谌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国,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26元,减半收取269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63元,由原告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81.5元,被告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5981.5元。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贺慧梅
书 记 员 吕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