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941号
申请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虹润华府6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经济开发区迎宾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谌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保全财产种类限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申请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保全财产种类限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贺慧梅
书 记 员 吕雪娇